
各县教育局,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8〕166号)和《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办〔2011〕2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1-2012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就读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标准和名额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元(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成绩优异,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熟练。
四、工作步骤
1.学生申请。学生于2011年12月2日前向学校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表》。
2.学校初审。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集体研究审查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各校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学生汇总表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集中审核。集中审核时间12月9日,审核地点市教育局资助办。
4.发放签领。各学校务必于12月10日前将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并进行签字确认,签领表留学校存档备查。奖学金发放完毕后,学校填写项目台账后报送同级资助办。县资助办于12月12日前将附件4和附件6报送市资助办汇总备案。
五、工作要求
1.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各县,各校于本学期结束前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做好奖学金签领工作,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记录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加强管理。各县,各校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格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各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并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备查。
3.严肃纪律。各县,各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专款专用,落实到学生本人。在开展奖学金申请和评审工作过程中,不如实填报学生情况以套取国家资金的,首先追究校长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调整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特定专业学生第三年生活费资助项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桂发〔2007〕32号)精神,我区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特定专业学生第三年生活费资助项目的时间暂定为三年,到今年7月该项目已顺利完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自治区不再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特定专业学生第三年生活费资助项目。
联系人:陶斐玲,联系电话:5775296。
南宁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